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馮大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聲字第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馮大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件附表(即受刑人馮大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之罪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裁判要旨參照)。另按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馮大鵬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確定在案,受刑人對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刑,向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民國110年03月24日數罪併罰聲請狀1紙附卷可參(詳110年度聲字第526號本院卷),是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次查附表中編號2、3之罪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81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8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尚未執行完畢);附表中編號4之罪刑前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尚未執行完畢);編號1之罪刑前經本院108年度易字第42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已執行完畢),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附表編號1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然依前引最高法院裁定之意旨,仍不影響本件聲請人聲請之合法性,是以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上開情節,認與法並無不合,審酌受刑人犯罪時間、犯罪型態、侵害法益及品行等因素,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華偉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茜雯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附表:受刑人馮大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清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1日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犯罪日期107.7.5107年3月間起至同年6月中旬為止①107年4月25日起,租期1年;②107年5月間起至同年6月止;③107年3月14日前某日及同年3月14日至同年3月22日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6255號臺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06號、8744號臺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06號、第874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422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81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82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81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82號判決日期108/12/11109/10/29109/10/29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422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81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82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81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8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1/15109/12/01109/12/0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臺南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394號(5月/執畢/應扣除)臺南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292號(編號2至3定刑為2年6月)臺南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292號(編號2至3定刑為2年6月)編號4罪名廢棄物清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8.1.30至108.4.3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9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844號判決日期109/11/12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84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1/0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臺南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2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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