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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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96號上訴人 萬怡伶 被上訴人 張木梁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關於遷讓房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4,800元,關於給付租金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萬元,至於依民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為1,44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