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34號原告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陳信良 訴訟代理人 洪良凡 律師被告 吳義洋 訴訟代理人 古富祺 律師被告商洺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洪桂珍 被告 林士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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