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八號聲請人蘇○○(姓名在卷)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江振鋒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十八日本院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三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三八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提出「民事抗告狀」,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依再審程序調查審判,合先敘明。
次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原確定裁定不服之理由。
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女
法官吳謀焰法官詹文馨法官林金吾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