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34號原告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訴訟代理人 余更力 被告 友鑽 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葉淑貞 人被告 張栩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