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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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90號原告 連淑芬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 律師
邱冠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正芬 、 林秀蓮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未載明被告羅正芬、林秀蓮之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從為訴訟文書之送達,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補正被告羅正芬、林秀蓮之正確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