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90號原告 連淑芬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 律師
邱冠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正芬林秀蓮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未載明被告羅正芬、林秀蓮之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從為訴訟文書之送達,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補正被告羅正芬、林秀蓮之正確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胡文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