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25號原告中華民國農會法定代理人 蕭景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碧瑞蔡君高君金君陳君俞君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書狀補正被告蔡君、高君、金君、陳君、俞君之正確姓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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