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34號原告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訴訟代理人 余更力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友鑽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葉淑貞張栩睿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玖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拾叁萬捌仟貳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拾叁萬柒仟柒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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