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再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再字第六四號
再審原告甲○○
送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玖拾壹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壹萬叁仟陸佰伍拾叁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
民事第十三庭~B1審判長法官~B1法官~B1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B書記官陳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