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О三一號
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俊鋒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被告董堺偉選任辯護人 戴端娜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李俊鋒、董堺偉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俊鋒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李春地法官盧彥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何閣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