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小字第85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4年度壢小字第858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丁○○
            147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
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零肆佰肆拾玖元自民國93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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