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投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投補字第104號
原   告 南投縣魚池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丙○○、乙○○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三十四萬
七千四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三千七百五十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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