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投補字第104號
原 告 南投縣魚池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丙○○、乙○○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三十四萬
七千四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三千七百五十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林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