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4年度彰簡調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彰簡調字第15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4年10月17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記官 楊志明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承認對聲請人有為94年偵續字第64號妨害名譽之行為
,真心誠意向聲請人道歉,並保證將來絕不為損害聲請人名
譽之言行。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伍萬陸仟零壹元整(聲請人聲明
伍萬陸仟元為律師費用,壹元為損害賠償金)當庭給付之。
三、聲請人同意撤回刑事告訴並撤回94年附民78號之損害賠償之
起訴。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蘇鳴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