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6374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彭聖文
被   告 丙○○
            2樓
被   告 甲○○
            28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374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9月27日上午9時2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壹佰捌拾貳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月給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
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
信用卡消費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等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吳書逸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