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0號原告甲○○被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回復原狀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爰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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