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47號原告甲○○
4樓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570元。
二、是否另以丙○○為被告?若另以丙○○為被告,請於當事人欄補正丙○○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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