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2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2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4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偉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加重詐欺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偉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偉誌因加重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再執行刑之酌定,審酌各罪間之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法院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民國10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規定可供參考。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而本院屬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犯罪時間間隔、分別侵害社會法益、被害人身體、財產法益、受刑人違反之嚴重程度、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以及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與另定宣告刑之總和,為有期徒刑4年9月,所形成法院裁量所定刑期之上限,暨受刑人於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內表示請求定較輕之刑期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有期徒刑,固已執行完畢,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惟此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已執行刑期之問題,與得否再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無涉;另附表編號3、4犯罪日期欄,編號1至4之曾定刑備註欄,應予更正如附表,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文廣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洪偉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賭博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3月(3罪)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12罪)有期徒刑1年3月(4罪)犯罪日期000年0月間某日至8月間某日107年8月29日107年8月30日107年9月3日107年10月13至18日(17次)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234號南投地檢108年度偵字2785號等南投地檢108年度偵字183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南投地院案號108年度投簡字第20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287號108年度訴字第142號等判決日期108年4月30日109年12月29日109年12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南投地院案號108年度投簡字第20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287號108年度訴字第142號等確定日期108年6月25日110年2月2日110年2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61號(已執畢)南投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146號南投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147號編號1至4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112年度執更字第299號)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加重詐欺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2月(2罪)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17至18日107年10月16至18日107年2月1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703號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204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449號112年度上訴字第907號判決日期112年1月11日112年7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449號112年度上訴字第907號確定日期112年2月22日112年8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88號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52號編號1至4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112年度執更字第2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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