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2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裕峰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裕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裕峰前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50741號函及其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黃裕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姜麗君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俊凱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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