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2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民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罪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394號),裁定如下:
主文陳民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罪等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民國111年3月11日送監執行,112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50741號函及所附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雷淑雯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書豪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