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司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司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司字第51號聲請人DANSHIMON上列聲請人呈報為達發躍動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為達發躍動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查該公司最後登記之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巷○○號2樓,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報,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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