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3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3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339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緝字第7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①卷附委託確認切結書26紙、②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末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該條例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所為前開犯行之犯罪時間雖在96年4月24日以前,但因被告同條例施行日96年7月16日前之92年1月8日,即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發佈通緝,嗣於97年6月18日為警緝獲,依前開規定,本件被告自不得依該條例之規定減刑,檢察官認為被告得依同條例相關規定減刑,尚有未合,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6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刑法第56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並諭知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培綺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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