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770號原告 邵美華 被告 林進富
(現另案羈押於於法務部○○○○○○○○)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3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何紹輔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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