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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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君哲上列被告因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緩字第3691號、111年度執聲字第2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壹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君哲因犯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撤緩偵字第249號、第250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8月21日確定,111年8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贓款新臺幣(下同)13萬1150元(詳107年度偵字第19375號卷第123之1頁,107年度扣保字第104號扣押物品清單),係犯罪所得,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因犯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
度撤緩偵字第249號、第250號緩起訴處分,於108年8月21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3年,嗣於111年8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2089號、107年度偵字第19375號、108年度撤緩偵字第249號、第250號、108年度緩字第3691號、107年度查扣字第1184號、107年度偵字第24816號、107年度緩字第4871號卷宗屬實。
㈡而被告自動繳交而扣得之現金13萬1150元,為被告所有,且
係本案之犯罪所得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見249卷第22、23頁、19375卷第108至110頁),並有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扣保字第10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84卷第7至11頁)各1份在卷可稽。
㈢綜上,本案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僑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桉珍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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