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85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 訴訟代理人 蕭嘉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穩成 等間返還林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張全妹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苗栗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騰空後,將土地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0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10元×占用面積500平方公尺=105,000元】;至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均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0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文件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書記官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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