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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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2號原告 陳彥志
鄭蔡照 王宮英 唐國城 張文賢 許義嵐 呂郭春枝 張國旭 陳孟聰 鍾 徐瓊滿 郭瑞昌 陳 廖月里 吳方彤 洪邁嬪 黃茂春 吳友宏 黃澤祥 林昱成 陳翠碧 蔡宗欽 陳炳仁 劉明通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鄭凱元 律師 曾國華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 趙建喬 局長訴訟代理人 龔貞妃
楊森閔 余佩君 輔助參加人高雄市旗山區公所代表人 陳佑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建築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雄市旗山區公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以民國105年7月29日高市工務建字第000000000號公告命「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1.3.5.7.9.1
1.13.15.17.19.21.23.25.27.29.31.33.35.375.375.37.45.
51.57.59.61.65號」之所有權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並限期命所有權人於105年8月10日前自行拆除(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本件行政訴訟。茲因兩造就原告是否為所有權人或占有人?原處分是否合法?高雄市旗山區公所是否以所有權人地位而同意被告拆除上開建物?均有爭議。本院認高雄市旗山區公所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林彥君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書記官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