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巍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協商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協商之處,應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佳紋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巍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協商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協商之處,應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佳紋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