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勞訴字第181號原告 蕭心怡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 律師被告山水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德良 上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1日之第一審判決,漏未就被告免為假執行之聲請為判決,茲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以新台幣1,500,000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條項之規定,於法院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394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被告曾聲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本院核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94條、第233條第1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