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664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宏虎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水電材料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㈢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㈣確認債權人之負責人「 林晉民 」姓名記載是否有誤?究係「晉」或「晋」?
㈤提出債務人宏虎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