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小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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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小字第141號
原 告 楊智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金松 、 陳溫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記
載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
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蔡金松、 陳溫聖 賠償損害,因被告蔡金松
、陳溫聖均行方不明,現仍在通緝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原告於起訴狀上就被告蔡金松、陳溫
聖記載之住所,並非其真正之住居所,致未能合法送達訴訟
文書,經本院於本年100年12月1日裁定命其於伍日內命原告
查報被告蔡金松、陳溫聖之確實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
示送達。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對被告蔡金松、陳溫盛部分之起訴難
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