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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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610號聲請人 歐陽志威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歐陽漢忠 (亡)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歐陽漢忠遺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56條所定陳報遺產清冊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關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歐陽漢忠生前最後住所為金門縣○○鎮○○里○○鄰○○○路○○巷○○號之2,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應向臺灣金門地方法院為之,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陳報遺產清冊,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可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