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58號原告 林南薰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柒仟陸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書記官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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