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陸萬零 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蕭守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詹培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