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152號

原告騰翔貿易企業社莊浚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宸嘉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街000號2樓南側(下稱系爭建物)騰空遷讓返還原告,又系爭建物之範圍、面積可否特定?請表明是否聲請本院囑託地政事務所測量系爭建物之範圍、面積。

二、陳報租賃標的物之交易價額,並提供相關資料供本院參考(如購入系爭房屋之買賣文件、價金收據、估價報告、近期相鄰同類不動產成交行情證明等)。

三、原告應按上開陳報租賃標的之交易價額,加計起訴狀訴之聲明請求之已到期租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

四、提出系爭建物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勿遮隱)或所有權人之權利證明文件影本。

五、提出存證信函回執影本、系爭房屋之現況彩色照片。

六、依上開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應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書記官姚志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