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簡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2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致傑 (原名 王洛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亞衡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為請求廢棄原判決全部,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5,825元(即原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書記官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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