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簡調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簡調字第46號

原告 謝芯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家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原告就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661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過失傷害原告身體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未及於原告請求之機車修理費新臺幣(下同)39,650元、手機修理費8,000元、安全帽之損害1,200元、防風外套之損害3,800元部分,是原告起訴就上開財產之損害部分依法應繳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2,6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請求財物損失部分之訴,僅就原告所請求醫藥費、除疤藥、工作收入損失、精神慰撫金部分為審理。

二、敘明醫藥費之詳細計算式(即如何得出4,520元,應依日期分項列明),並請確認已提出完整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影本。

三、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原告如非車主請敘明請求之法律依據,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以及應敘明機車修理費中零件為多少元,並提出零件、工資分列之估價單、發票或收據。

四、提出需使用除疤藥之診斷證明及相關證據資料,以及購買除疤藥之發票或收據。

五、敘明工作損失之詳細計算式(即如何得出52,000元,應依日期分項列明),並應提出需休養之診斷證明書、因本件事故請假、遭扣薪之證明,如:請假資料、事故前後3個月之薪資單或薪資轉帳資料等。

六、陳報學經歷、工作、家庭、財產狀況。

七、提出安全帽、防風外套之損害之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八、 陳明 提出椰子油、精油共計7,967元之銷貨明細表之待證事實為何(即為何提出該銷貨明細表、欲證明何事實)。

九、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應附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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