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小字第717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花小字第717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蔡宛芸

被告 林啟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428元,及其中新臺幣47,944元自民國95年12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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