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小字第714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花小字第714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余啟豪

黃致維

王郁雯

被告 林玉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669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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