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小字第1179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被   告 丙○○
      丁○○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4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陸拾元及自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本件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4 年8月1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 民  國 94 年8月17日
法院書記官蔡麗芳
附表:
┌─┬─────┬─────┬───┬────────┐
│編│結欠金額│計息期間│年利率│違約金│
│號│(新臺幣)│(民國)│││
├─┼─────┼─────┼───┼────────┤
│1│22,260元│91.09.01~│7.525%│自92.03.01起至清│
│││清償日止││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借│
│││││款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
│││││借款利率20%計算│
│││││。│
├─┼─────┼─────┼───┼────────┤
│2│17,700元│91.09.01~│8.10%│自92.03.01起至清│
│││清償日止││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借│
│││││款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
│││││借款利率20%計算│
│││││。│
├─┼─────┼─────┼───┼────────┤
│3│17,700元│91.09.01~│8.10%│自92.03.01起至清│
│││清償日止││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借│
│││││款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
│││││借款利率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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