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葛蘭富泵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和欽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被告甲○○
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秀雄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61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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