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毒抗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毒抗字第733號抗告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強制戒治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裁定(97年度毒聲字第54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如附件。
二、抗告意旨略稱:依行政院衛生署修正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及法務部函令全國勒戒所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手冊」,抗告人不合於「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云云。查抗告人經觀察勒戒後,評定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此有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97年5月26日中所衛字第0971200116號函附卷可證,依法即應裁定施以強制戒治,此為法律明文規定,是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