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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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3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啟輝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第一行關於「101年度偵字第7676號、第8732號、第1409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0年度偵字第7676號、第8732號、第14091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第1行關於「101年度偵字第7676號、第8732號、第14091號」之記載,顯係「10
0年度偵字第7676號、第8732號、第14091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為「100年度偵字第7676號、第8732號、第14091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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