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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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323號上訴人福生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被上訴人鑫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國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萬伍仟零壹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伍仟捌佰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