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94號上訴人通盈電業(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殷夙 送達代收人 王良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豐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重訴字第19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玖拾叁萬肆仟肆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零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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