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七七七號
上訴人甲○○右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佳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叁拾玖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肆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如未補繳,將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瓊蔭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