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24號
原告 莊家榆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國微笑航空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以外,尚餘50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