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小字第21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小字第2168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偉成 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依民國112年12月1日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反面解釋,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408元(計算方式詳如附件),應徵裁判費3,42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000元,尚應補繳2,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許容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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