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5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588號債權人北美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許鍾光 債務人源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昇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肆仟伍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
┌──┬─────┬───────┐│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序號│(新臺幣)│(民國年月日)│├──┼─────┼───────┤│001│4,500元│102年11月23日│├──┼─────┼───────┤│002│34,785元│103年4月4日│├──┼─────┼───────┤│003│4,025元│103年4月4日│├──┼─────┼───────┤│004│3,025元│103年4月17日│├──┼─────┼───────┤│005│810元│103年6月18日│├──┼─────┼───────┤│006│16,099元│103年9月2日│├──┼─────┼───────┤│007│810元│103年10月7日│├──┼─────┼───────┤│008│29,207元│103年10月18日│├──┼─────┼───────┤│009│4,025元│103年10月18日│├──┼─────┼───────┤│010│4,025元│103年10月25日│├──┼─────┼───────┤│011│810元│103年11月13日│├──┼─────┼───────┤│012│810元│103年11月15日│├──┼─────┼───────┤│013│810元│103年11月25日│├──┼─────┼───────┤│014│810元│10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