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7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78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朱柏青 債務人 吳玉真 債務人 呂莊煥
一、債務人吳玉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柒萬伍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O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六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呂莊煥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