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322號聲請人 陳蔡矮
陳銘鋒 陳昭勳 陳昭燕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陳蔡矮、陳銘鋒、陳昭勳、陳昭燕之印鑑證明。
二、聲請人陳蔡矮、陳銘鋒、陳昭勳、陳昭燕於附件之聲請狀、遺產拋棄繼承書親自簽章。
三、被繼承人 陳金塗 之全體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已歿者亦應提出,請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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