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智易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智易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政國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83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政國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大霹靂國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參,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喬琳附件: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8387號起訴書之犯罪事實
犯罪事實
一、陳政國明知「霹靂開天記之創神篇下闕第19章至21章、第23章至24章」、「霹靂謎城之九輪異譜第7章、第13章」、「霹靂狼煙之萬界塵濤第5章至6章」、「霹靂仙魔鏖鋒Ⅱ斬魔錄第4章、第21章至22章、第24章、第49章至54章、第57章」等影片,係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霹靂公司)所製作而擁有著作財產權,並專屬授權大霹靂國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霹靂公司)發行DVD影音光碟之視聽著作,非經霹靂公司或大霹靂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竟基於重製及公開傳輸之犯意,於民國104年4月3日起至同年10月13日止,在嘉義縣○○鄉○○村○○路○○○巷○號住處,利用電腦、網路設備,先將其所購買內有上開影片之DVD影音光碟,以電腦程式破解,並轉檔而重製上開影片至電腦硬碟,再連線上網公開傳輸至其以帳號為「joe049」向隨意窩Xuite網站申請之個人網路空間「國仔的影音」,供不特定人得隨時點選觀看上開影片檔案。
二、案經大霹靂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